强腕治污 多省市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日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对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中: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较此前平均提高了9倍。
此外,天津市还对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即:在规定排放标准之内的,根据污染物排放的不同浓度实行阶梯式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此前,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出台新政,均大幅提高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先行提高了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3月起翻倍提高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废气排污费由0.6/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水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
自2014年4月1日起,浙江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通知,自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根据《通知》,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元0.60、0.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1.40元,即每公斤1.26元、1.75元。(来源:中新网) 上一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新标准看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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