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
昆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其中昭通、曲靖、玉溪3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安宁、个旧、开远、宣威4个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火电、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特别是昆明市主城区的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要按期完成搬迁。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提前1年完成全省“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三江”干流水电开发,统筹协调中小水电发展,规范有序发展风电。积极开发以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15年,基本形成中缅天然气管道省内主干支线、沿主干分布的支线网架,配套分输配气设施等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超过15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20亿立方米。全省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5%左右,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2014年底前,昆明、曲靖、玉溪3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其他州、市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矿区选煤厂,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现有煤矿要加快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继续推进电力工业节能降耗,加快煤电机组升级换代,降低火电发电煤耗、供电煤耗,提高电网及设备经济运行水平。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4年底前,完成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能源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火电、水泥、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并按照规定封堵或取消烟气旁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提升改造或者淘汰;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要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要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推行烟气脱硝改造。
制定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有关工业企业。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基础上,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昆明、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普洱、丽江、临沧等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昆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昆明、曲靖、玉溪3市以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气象局。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发布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每日发布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2015年,16个州、市均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已建环境监测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省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每年安排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各州、市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应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逐级分解任务
省人民政府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四)强化监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自查总结报告,以抽查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州、市人民政府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确保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 上一篇:强腕治污 多省市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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